【进行中】关于对《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5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税政处),邮编30004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czjszc@tj.gov.cn;
3.电话及传真:022-59032737;
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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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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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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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所指的“普通标准住宅”,我市的执行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背景介绍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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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授权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10月,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按照《公告》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地方确定。因此,做好《公告》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授权明确我市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公告》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建立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深入相关区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房地产行业现状,听取区级财政、税务、住建等部门的意见;研究《公告》及其出台背景思路,整理我市政策文件,调取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研究测算,全面梳理政策调整存在的影响。按照政策规定,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考虑
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在《征求意见稿》起草时,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和我市实际,按照税制平移、有序衔接的原则,研究提出我市落实意见,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执行标准
拟平移我市现行执行标准。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所指的“普通标准住宅”,我市的执行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二)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考虑《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对政策衔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我市拟平移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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